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首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通过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带动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和取得的创新成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资产(设备)、科研、学工、团委、教务及教育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资源利用、落实经费和提供支撑条件等重大问题;由教务处组织落实“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实施,组织申报立项、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学院成立本单位“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五条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六条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七条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省级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请者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应为:
①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并学有余力且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的我校全日制1-3年级本科生,毕业生不参与项目申报;
②申请者原则上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小组成员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成员有明确分工;
③申请者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④申请者必须自行联系导师,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实验报告等工作;
⑤申报省级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1-2年级学生。
(二)项目指导老师资格:
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未结题项目数累计不能超过2项。
(三)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立项:①与专业学习联系不紧密的;②项目为教师科研、教学研究项目不宜由学生完成的;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④已承担过项目重复申报的;⑤项目参与人为研究生的。
第九条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经项目组成员、导师、学院计划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对申请项目按规定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学院计划负责人组织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申报书》和《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汇总表》。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报学校批准立项,并将立项结果予以公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同类项目。
第十条申报立项时间。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学生申报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2年。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一)项目以调查研究和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辅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调查或实验过程,取得研究或实验成果;
(二)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三)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四)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五)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阶段性检查与交流。学校、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学院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学院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学院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六)项目的撤销。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认可,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对批准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校级文科项目资助2千元,校级理科项目资助3千元,省级项目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进行经费配套。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和教务处统一预算划拨,学院负责具体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以及购买实验耗材等开支。学生经费支出单据要经项目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二)项目经费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
(三)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教务处将视情节轻重停止下年度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适宜的指导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和实验才干。
第十六条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必须标注“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校级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应少于3人。
第十八条工作内容与程序:
(一)验收材料提交。填写和提交《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项目总结报告、学生的研究论文、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二)验收材料审阅。专家组应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审阅重点是审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等。在此基础上,确定集中结题答辩时间,并将结题鉴定工作安排报教务处。
(三)答辩。答辩具体方式由专家组决定,但应包括以下环节:
学生简要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工作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
专家提问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研究论文或总结报告以及现场汇报中存在的疑点、错误及应改进的方面、考察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等。
(四)项目鉴定与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做出项目鉴定。项目鉴定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的项目中,质量很好的,可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项目总结与交流
学院在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将鉴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文字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实物成果材料由学院建档保存),学校在此基础上汇编《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研究成果简介》,并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鉴定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的项目,所有结题材料由学院自行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以及撤销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扣减负责人所在学院下一年度同等级别的项目指标。学生鉴定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取消下一次申请参加项目研究的资格。
第六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经查实弄虚作假者,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院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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