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修订)为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的实施,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其他工作都必须以保证教学为中心,不得任意妨碍教学活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1.凡节假日、运动会、重大活动等涉及的停课和调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2.学校临时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有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3.学校有关部门的非教学活动应尽量不占授课时间,不得任意发布停课通知。
二、各院(部)应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组织教学,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教师如因病假、事假、公假等特殊原因必须停课和调课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1.由停、调课教师在所在院(部)填写停、调课申请表,并注明停、调课原因,交学院(部)教学秘书备查。
2.所在学院(部)负责对教师停、调课进行审核,属本学院(部)课程在4节以内的,由主管教学院长或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课时超过4节的须报教务处同意;公共课、通识选修课和外院(部)的调课,须报教务处审批。
3.经审批同意的停、调课,涉及本院(部)师生的课程,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到教师本人和学生;公共课或涉及到外院师生的课程,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院(部)。
4.停、调课需提前一周办理,开学第一周内一律不允许停、调课。
三、因突发性事由,教师无法事先办理停、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院(部)教学秘书和教学院长报告,学院须以电话等形式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向所在学院(部)充分说明原因,并补办停、调课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中规定的时间上课,不得任意增减课时,调整上课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增减课时的,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或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执行。
五、因停课、调课造成的缺课和学时不足的情况,学院(部)应通知任课教师及时安排补课,以确保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和因停(调)课导致教学工作量严重不足,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按《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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