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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制(修)订与执行管理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05月27日     文章来源:教务科     浏览数:[]

(2005年10月修订)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科学合理地制订和修订本科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由校内专家自主制(修)订。它既要体现国家人才培养的一般要求,又要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
第四条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应在学校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制(修)订。
第五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和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二)培养规格;(三)学制与学位;(四)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五)课程设置及课时分配;(六)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七)教学进程安排;(八)必要说明与统计数字。
第七条  制(修)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校制订(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指导意见,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调研、讨论拟订本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对于某些按学科大类培养的包括若干专业的宽口径教学计划,由分管教学院长直接主持,有关系或教研室指派专人参与制(修)订;
(三)各学院应组织本学院的教学指导小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并由分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负责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初审,送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教学计划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教学计划要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传授与智能培养并重的原则;
(三)教学计划要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教学计划既要反映学科前沿,又要具有学校特色;
(五)教学计划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六)教学计划要有相应的评估体系与评估方法。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院(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教学人员不得推诿,不得任意增减。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院(部)归口承担,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划分和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执行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第十周(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届时通知),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向开课单位下发下一学期的执行计划,各院(部)在一周内核对,由主管领导书面审核、签字后交回教务处教务科。
(二)教务处根据执行计划下发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安排。各院(部)应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有关系或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并在两周内由主管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务科。
(三)教务处教务科根据教学安排表按学期排出课表(初稿)并发至各学院(部),各院(部)在一周内组织核实。
(四)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表向学院(部)下达正式课程安排表和教学任务,学院(部)向教师和教学人员下达教学任务书。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二条  要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对已经批准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新设课程、取消课程、更改授课学期、变动授课学时以及增设或取消实习、实习学时变动等情况,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教学计划的调整。调整教学计划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调整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一)为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有关教学计划的临时调整、变动,各院(部)应在核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提出具体的调整方案,并填写“教学计划调整、变更申请表”,由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对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进行有关的协调,并根据计划变动幅度由教务处处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审批后的“教学计划调整、变动申请表”调整学期教学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四)各专业局部调整(如调整基础教学课程、专业主要课程等)教学计划时,应由相关院(部)主管领导提出调整依据及具体修改意见,并提供背景材料或说明,参照教学计划修订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变动教学计划,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jsuj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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