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教学改革的继续深化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落实对教学各主要环节的检查、监控和评价,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特制订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即以为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配合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学历学位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校级督导团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其日常工作挂靠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联系与协调。除校级督导团外,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院直接领导,配合校级督导团,结合本学院教学实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其程序为:由院提名,教务处遴选,经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中,校内在职在岗的专家主要从学院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离退休专家由教务处从学校离退休专家库中遴选。教学督导团成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长期从事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
2、 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 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处事,有务实创新精神;
4、 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有工作时间保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如下:
1、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主要环节的督导,包括听课评课、对教师的教案及课件制作、作业批改、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2、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备课、讲课和学生听课情况,专家每学期听课25学时,应有详细听课、评课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授课教师提出。
3、配合教务处进行新学期开学常规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实验实践教学检查工作。
4、参与审定各学院专业与学科建设规划 ,指导专业教学文档建设;参与校级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优质课程、教学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审;在教学名师遴选工作中,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
5、负责推荐优质课程;负责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监督教学人员的工作作风、学生学风和考风,指导考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组织和实施的全过程。
7、负责收集教学工作中师生意见,及时反馈教务处,并针对有关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8、每学期期末各督导小组向教务处写出联系学院教学情况分析报告。
9、院级督导组每学期向教务处提交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3节以上。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的权利:
1、享有知晓、查阅党和国家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文件的权利。
2、享有要求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并汇报情况的权利。
3、列席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向学校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建议的权利。
5、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到校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或经验交流的权利。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的义务:
1、根据学校和教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督导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进行工作小结。
2、督导团成员对参与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对好的典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提出宣传或改进的工作建议。不定期与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
3、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评课任务。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的考核办法及待遇
1、教学督导团每届任期两年,每学年定期向学校教务处述职,任期满后,由学校教务处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
2、教务处负责组织对校内教学督导团专家进行考核。
3、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听课记录、评课记录、专项工作会议记录及联系学院的情况反映等。
4、待遇实行按劳分配。校级督导团成员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评课和院(部)教学情况分析报告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学校每年发给每个督导团成员相应的劳务报酬;未完成工作任务时,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劳务津贴。院级督导组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每年给院级督导组发放劳务补贴贰仟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教务处
2013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z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