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国家级、省级实践教学基地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申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通知》(湘教通〔2012〕633号)、《关于开展普通高校全面深化校地校企合作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6〕247号)和《吉首大学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国家级、省级实践教学基地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和基地的长期稳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省级、国家级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之一,对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各级领导和教学单位均应重视并不断加强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依托基地所在单位与相关学院共同建设,并由相关学院和基地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教学基地的负责人。基地应根据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深化实践教学改革。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学院和基地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实践教学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实践教学的培养质量,积极开展专业实践教学和创新创业能力训练,推动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的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第六条建设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高校教师和基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教学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七条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基地除承担共建高校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主动发布实践教学基地有关信息,可向其他高校开放。
第八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基地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九条基地负责人年初上交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详细具体列出年度建设任务、责任人、完成时间和经费安排,年末上交年度建设总结材料。基地年度建设方案和经费安排通过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实行项目化建设与管理。基地根据建设要求和建设计划,科学论证,合理安排开放项目,面向基地的相关人员(含校内外)进行招标。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开放项目的立项、结题进行评审和发布,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学院应成立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基地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定期向全院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在学院网站建立基地网站链接,基地网站上及时公布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学校在每年底听取基地建设年度报告,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基地,下拨下年度建设经费;未完成相关建设任务的基地,必须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基地建设专项经费下拨相关学院,建设经费须用于基地建设,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项目。基地建设开支的发票必须有项目负责人、院长、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方可报账。报账要求及流程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经费的支付内容:1、基地单位管理费;2、差旅费;3、会议费;4、人员经费;5、资料费;6、办公费;7、基地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课程、教材、教改立项等)、开放项目建设费;8、科研协作、学术交流业务费;9、必要的实践教学用品、生活设施建设费;10、技能训练、学科竞赛费用;11、基地网络信息与学习平台建设费、数字资源制作费;12、成果费;13、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教务处组织专家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展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需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下一步建设方案、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公示与发文,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材料,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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