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2017年1月修订)
根据《吉首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各类实习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实习的安全和实习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实习教学活动,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第二条学生应将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
第三条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第四条听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他人,虚心学习。处理搞好实习单位和住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严禁酗酒、赌博以及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娱乐活动。
第五条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行业要求统一着装和使用劳动用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要向学校指导老师报告并报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第七条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学生可申请实习重修,由学生提交重新实习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实习,重修实习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无故缺勤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准补实习。
第八条学生在实习中除应严格遵守上述各项 纪律外,还必须遵守学院和实习基地实习纪律要求。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实习指导教师和基地单位报送学院、学校审批,方可终止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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