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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文章来源:     浏览数:[]

吉首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2014年3月修订)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范专业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技能训练、教育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综合实践过程。教育实习能提升学生对社会、对基础教育现状的认识,激发学生对基础教育的责任感,培养优良的师德、师才、师情、师艺,深化对人民教师这一神圣职业的理解和热爱。

一、教育实习的目的、任务

(一)教育实习的目的

1、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使我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方向、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教育教学质量得到综合性检验,促进我校办学水平的提高。

2、在教育实习活动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培养从事人民教育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

3、引导研究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培养独立从事教育教学的工作能力,为成为合格的教育工作者打下基础。

(二)教育实习的主要任务

1、教学工作实习

包括研究教材、备课、编写教案、试教、讲授、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以及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评、成绩考核与评定等辅助教学环节。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至少授课4至8个课时,课后的评议会,一般每个人不得少于三次,被评议课的类型,力求多样。

2、班主任工作实习

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初步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方法,培养从事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每个实习生都必须制订班主任工作计划,交原班主任审定后执行。实习生应了解实习班级、组或个人的情况,并作出具体分析,在原班主任的协助下,组织、指导主题班会或班级活动。实习结束后,计划和执行情况交学院审查,作为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的评分依据。

3、团、队活动的实习

在原班主任或辅导员指导下,组织、指导团、队活动。

4、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实习期间,每个实习生要选定一个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写成专题论文(专题总结或调查报告)。实习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学院评审,并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二、教育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教育实习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一)教务处教育实习管理主要职责

1、审核各学院教育实习计划,制定学校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协调教育实习安排和处理教育实习中的重要问题。

2、组织全校教育实习工作检查、总结和表彰。

(二)学院教育实习工作主要职责

1、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职责

(1)学院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指导教师、学生辅导员等人员组成,负责学院教育实习工作。

(2)制定专业教育实习计划。

(3)协助教务处联系实习基地学校、选派实习带队教师,督促检查教育实习的准备工作。

(4)负责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检查,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向学校教务处反馈。

(5)组织实习学生考核、成绩评定,完成实习工作总结。

2、实习队(小组)队长职责

学院以实习学校为单位成立实习队,设正副队长各一名,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带队老师组织教育实习,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2)组织开展本组实习生的备课、讲课、作业批改、辅导、实验及其它教学工作,关心同学的生活、学习和健康,并反映实习小组同学的情况与要求。

(3)沟通联系学校、指导教师、学生,负责反馈信息。

(4)组织本组学生进行实习总结、评比和实习经验交流。

三、教育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我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责任心强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师生比例按1∶12~15配备。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2、指导实习生备课、试讲、上课、评议等教学准备活动,督促、检查、指导实习生完成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

3、指导实习生进行教育改革调查和专题研究。

4、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身体健康,加强对实习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教育。

5、经常与学院、实习学校联系和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困难和问题。

6、负责组织实习生考核和成绩评定。

四、教育实习守则

1、我校师范专业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育实习。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批准,由学院安排学生补修教育实习环节。

2、实习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实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习纪律。实习期间,不准离开实习学校,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3天以上须经实习学校批准并报所在学院备案,病假须有医生证明。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教育实习不计成绩,需重修实习环节。学生请假离开学校,应妥善安排实习工作。

3、实习生必须服从实习学校的统一领导,虚心接受实习学校和本校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和管理;

4、实习生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言行举止。带队指导教师对实习生的思想、业务及生活全面负责,对违纪不听指导的学生,带队教师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5、实习生要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对工作认真负责,克服困难,全面完成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实习生要认真总结实习工作。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工作实效、实习学校有关人员的意见,评定实习成绩。

6、实习师生借用实习学校的生活用具、资料、文件等,必须退还,如有损坏或遗失,由实习生本人按规定予以赔偿。

7、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需要重修,重修实习费用自理。

五、教育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

(一)实习生教育实习成绩由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教育调查成绩三部分组成,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

(二)教育实习成绩的评定,在实习生个人总结、实习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经指导教师提出鉴定意见,学院教育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三)教育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1、思想品德: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实习生守则,积极工作,遵守纪律,注重师德,诚实谦虚,乐观健康。

2、教学工作实习:(1)能刻苦钻研教学大纲与教材,了解教学对象,分析教材重点、难点,做到备课、教案、讲授、辅导、批改、考核六认真;(2)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充分利用直观教具和电化教学手段、教学条理清楚、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教态庄重自然,能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3)有一定的独立教学工作能力,教学效果好。

3、班主任工作实习:(1)热爱学生,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调动学生积极性,努力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2)有独立开展班组活动能力,班组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4、教育实习总结或调查方面:实习生在实习结束时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写出有一定质量调查报告或论文。

全面达到上述要求的,评为“优秀”;较好地达到上述要求的,评为“良好”;基本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评“中等”或“及格”;有下列情况中一条者评为“不及格”:(1)缺乏独立工作能力,没完成教学任务;(2)严重违反实习生守则,工作马虎,造成不良影响。

六、教育实习总结与评比

(一)教育实习总结

1、实习生个人总结:(1)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生都应认真总结在实习中的收获、体会和存在的问题,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今后努力方向;(2)实习生应虚心征求实习学校领导、教师的意见,听取实习队员对自己工作的反映,认真做好个人总结;(3)在个人准备的基础上进行小组座谈,听取实习小组带队教师的意见,然后写成书面总结;(4)各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可以要求实习生就实习中某个问题,写出专题总结,或撰写教研论文。

2、实习小组总结:(1)教育实习小组应分别做出教学工作实习总结和班主任实习总结;(2)实习小组总结必须先在小组范围讨论,然后由小组长负责整理,通报实习生本人。

3、指导教师总结:(1)对指导的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2)个人在指导教育实习工作中的等收获和体会;(3)对今后教学改革、教育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

在各带队教师汇报的基础上,各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作出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总结的内容应包括:(1)学院教育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习生实习基本情况;(2)教育实习工作质量的分析和评价;(3)教育实习工作取得成绩与存在问题;(4)对学校以及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改革意见和今后组织教育实习工作的建议。

(二)教育实习评比

1、在个人、小组鉴定的基础上,综合指导教师、实习学校意见,经学院实习指导小组审核,评出优秀实习生,上报教务处审批,予以表彰。

2、优秀实习生的评选标准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实习纪律,专业思想稳固,思想品德好,严格要求自己,在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实习成绩优秀的实习生。

七、有关学生分散实习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分散实习的领导与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对分散实习做如下规定:

1、联系实习单位: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实习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联系实习单位要求选择交通便利的中学,便于学校检查。单独联系实习,必须有接受实习的学校正式回函,回函应包括实习学校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指导教师姓名及联系方法。学生所在学院应将有关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

2、单独实习学生必须与所在学院签署安全协议,学生本人要注意安全,责任自负。

3、单独实习学生所在学院必须为他们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不仅在校内指导实习生备课、修改教案、试讲等,而且对实习生在实习学校的工作、生活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并有相应的记录。

4、实习学校应确定一位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作为实习生的指导教师。

5、单独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主动向所在学院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不得少于两次。

6、单独实习的学生返校,所在学院要组织检查,让学生上一堂公开课,才能评定实习成绩,否则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3 吉首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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