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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文章来源:     浏览数:[]

为了进一步推进实践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修订原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践教学经费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确保实践教学各主要教学环节顺利实施,由学校核拨的专项教学经费。

第二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统筹分配,做到精心预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提高效能,加强稽核、杜绝浪费。

第三条实践教学经费要求按计划使用、量入为出。严格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践教学活动,做到按预算规范管理、不超标开支。

第四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用于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活动开支,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课程设计、学年论文、课程综合见习、工厂(金工)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环节。各学院应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不得任意增减实践教学环节。

第五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预算标准

1、实践教学经费学校采取“按学生数量、专业类别定额分配”的方式包干使用,学生人数按预算时间在籍人数计算

2、经费预算标准:文史经管法教育类专业:260元/人.年;理农林类专业:270元/人.年;工科类专业:300元/人.年;医学、艺术类专业:330元/人.年。专升本学生人数按1:1.5进行换算。

3、各学院需合理统筹安排各实践教学环节经费,保证核心实践教学环节经费,其中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最低标准:教育实习603元/人,非师范实习603元/人,医学生实习1000元/人;毕业论文(设计)最低标准:文科类30元/人;理科类40元/人;工科类(含美术) 60元/人;确保实践教学成效。

第六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项目

1、各学院实践教学安排联系、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及指导教师费用;

2、上交实习、见习单位管理费,实习交流业务费;

3、实践教学资料、办公用品及文印费;

4、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含行李费、市内交通费、交通保险费)以及生活补贴费等。

第七条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报销流程

1、各学院按财务处申报经费预算时间要求,按实践教学经费预算标准将下一年度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附件1)和实践教学实施计划(附件2)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报送学校审批后,由学校划拨到各学院。各学院实践教学经费预算计划须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不得虚报。

2、各学院按本办法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包干使用,其中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实践教学专项经费支付范围”的前三项,其余三分之二用于经费支付范围中的第四项(学生开支)。

3、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所在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遵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报账手续。

4、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由学院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用于指导教师经费开支,学院可在项目总包干经费内酌情解决;用于学生的经费开支(不少于每次已完成项目经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应在规定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凭有效票据报账,因特殊原因未能取得有效票据的,可由所在学院分管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并盖所在学院公章学生签字造册登记发放。各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5、各学院根据本管理方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学院实际制定实践教学经费管理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的监督

1、教务处定期组织实践教学专项检查,查阅实践教学相关文档、材料;对实践教学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确保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确有成效。

2、教务处将定期抽查并采取走访学生、召开学生座谈会的方式同步跟踪与监督实践教学开展情况,如发现在实践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或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1 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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