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切实保障落实《吉首大学关于加强教研室建设与管理的原则意见》中的各项工作,合理规范教研室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研室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组织检查后,统一划拨教研室建设专项经费。
第二条 教研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1.教研室文档资料建设:含教研室文档资料的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费等;
2.教研室教研活动费:教学研讨会议、学术交流等费用;
3. 其他:包括教研室图书文献资料费等。
第三条 教研室经费的使用,由学院(部)教研室负责人签字,经学院院长(主任)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负责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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