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强化学院(部)和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责任,鼓励和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核算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说明1、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总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和其他相关教学工作的工作量。
2、教师教学工作量以
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1个标准学时是指给一个标准教学班讲授45分钟,并完成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的工作量。不同类型的课程(或环节)、不同规模的编班人数,按规定的计算办法折算为标准学时工作量。
3、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量化核算,是学校对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津贴分配、岗位评聘、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各学院(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对教师教学工作量进行二次核算。
4、教学工作量的核算以每学期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的教学执行计划为依据,结合教师实际授课任务书进行审核。
5、根据教育部对高等本科院校师生比的要求,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大学体育除外)课堂讲授应采取合班上课,合班情况由相应院(部)安排,教务处根据学校实际按有关规定确定合班规模。
6、承担校内本专科生的文化素质选修课、辅修专业课、重修课等教学任务,可计入教师本人工作量,但不作为所在单位核定人员编制和教学绩效津贴的依据,酬金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
7、经学校安排或批准承担的二级学院托管生课程教学任务可计入教师本人基本教学工作量,但不能作为教师享受晋档积分条件和所在单位核定人员编制的依据,其酬金从学校划拨的包干经费中支出。
8、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教学工作,如学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各类教学竞赛、教学评估、督导工作等专项工作(专项经费支持),由院(部)纳入本单位教学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不计入本办法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如需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经认定后方可计算,酬金由学院(部)自行解决。
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一)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全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标准学时总量,是对教师各级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实际,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如下: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标准学时)
职务级别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专业和专业基础课程教师 | 260 | 280 | 280 | 220 |
公共基础课教师(含公外、公体、公计、政治理论、高数等课程) | 300 | 320 | 320 | 260 |
注:1、医学类各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2、此标准只适用核算个人教学基本工作量,不作为核定单位编制的依据。
(二)兼职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1、机关管理部门兼职教师:应主讲一门专业课,原则上每周不超过3学时。
2、学院(部)正副职“双肩挑”人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中心)主任等,每年基本教学工作量适当减免,方案另定。
(三)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要求1、全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必须按照学校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完成年度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对未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目标不达标和发生教学事故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校内津贴。
2、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年须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
3、为确保教学质量,全年教师教学工作量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教学工作量额定标准的一倍。
4、教师(含机关管理部门教师)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不承担教学任务或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聘任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教学岗位工作。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一)本、专科(含预科)教学工作量1、理论课教学任务含量: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按教学大纲布置作业,一般要求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批改量不得少于总量的三分之一)、考试命题(A、B卷)、阅卷评阅、成绩登录等工作。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 C×(K
1+K
2+K
3)
C表示计划学时数,应以教学任务书中落实的讲授学时数为准。没有完成教学计划的,按实际完成数填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
K
1、K
2、K
3为修正系数,具体赋值见下表。
系数 | 代表项 | 赋值说明 | 赋值 | 备注 |
K1 | 授课学生人数系数 | L≤N | 1.0 | L为学生人数,N为标准教学班人数。标准班N取值:公共基础课课(含文化素质选修课)60人,专业理论课、公共英语课50人,外语专业课、公共体育课 40人,音体美专业术科不低于20人。如因招生原因,实际教学班修读学生数少于标准班人数,按标准班人数计算。 |
N<L≤100 | 1.0+(L-N)× 0.01 |
100<L≤150 | 1.0+(100-N)× 0.01+(L-100)× 0.005 |
L>150 | 1.8 |
K2 | 课程类别系数 | 艺术类专业 指导小课 | -0.3 | 声乐、器乐、钢琴等 |
双语教学 | 0.5 | 双语课程是指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讲义,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的课程。 |
新开课程 | 0.2 | 新开课程指首次列入教学计划、教师首次开设的课程。 |
其它课程 | 0 | |
K3 | 重复课 系数 | 重复课 | -0.1 | 重复课指同一名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对同一层次不同班级(组)重复讲授的同一门课程 |
非重复课 | 0 |
2、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1)实验教学
任务含量:备课、准备实验、讲解指导实验过程、辅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
考核等工作。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计划学时×n×K×0.9
K为实验课类型系数,一般性实验取值为1,经学校认定属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取值为1.1。
n为实验分组数,各类实验课程分组人数如下表:
各类实验课程分组人数标准
实验课程类别 | 实验分组人数 | 备 注 |
经济、管理、文科、教育类专业实验 | 20-30 | 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验室配置情况确定 |
理工科实验 | 15-20 | 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班实际情况确定 |
大型精密仪器实验 | 10 | 须报教务处备案 |
医学类临床技能实验 | 10 | 须报教务处备案 |
计算机上机实验 | 公共计算机 | 60 | |
专业计算机 | 40 |
(2)实践教学环节
①实习指导。含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实习(含金工实习、野外实习、校外写生和专业认识实习)等各类集中实习教学。
任务含量:联系实习、实习准备、指导实习、学生管理、批改实习报告、实习考核等。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学生人数/N×实习天数×K
1×2
N: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具体见下表:
实习类型 | 毕业实习、生产实习 | 教学实习 |
N | 15 | 30 |
K
1为工作系数,取值见下表:
实习地点 | 校内 | 市区内 | 市区外 |
K1 | 1 | 1.1 | 1.2 |
②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指导
任务含量:准备、集中讲授、指导、批改论文(设计)报告、成绩评定等。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学生人数×2
注:1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为10—15人。
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任务含量:毕业设计或论文准备、拟题、开题、集中讲授、指导、评阅设计或论文、答辩、成绩评定等工作。
计算公式:标准学时数=学生人数×8×K
1K
1为类型系数,本科:理工科、外语专业、艺术设计专业取1.2,非理工科专业取1;专科:K
1取0.6。
注:每名教师指导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超过10人。
3、其他相关教学工作量(1)学校统一安排课程期末监考和巡视工作,每人每次(按2小时计)计2个标准学时。
(2)由教师个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未列入教学计划),教师开展全校性讲座课,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作量:
标准学时数= 2×实际讲座学时。
(3)经教学管理部门认定的一些全校性辅导教学活动或临时性教学管理任务(如教师培训等)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责任编辑:jsuj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