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首 大 学
关于修订《吉首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经学校校务会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吉首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9年10月28日
吉首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吉首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入学后须接受学校进行的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而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审查合格后可向学校申请入学;
2、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3、因创新创业需要的新生,交验相关证明材料可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处罚者,取消入学资格;
3、保留入学资格到期后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应于期满前1个月(或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1、资格初审:
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对经过国家和湖南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按照国家招生考试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新生报到时持本人身份证通过读卡机进行初始身份的验证。
2、资格复查: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取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各学院应对新生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进行复查。
(4)学校指定医院和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对入学新学的身心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学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相关学院负责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进行复查,是否符合专业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章 修业年限和课程修读
第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标准学制为4 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 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和创新创业时间除外) 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为5 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 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人伍和创新创业时间除外) 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第九条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应按照 《吉首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和吉首大学实践教学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每学期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大于14 学分,但不超过 30 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中,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需免修、免听、重修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一般为两年) 以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方可申请选修另一专业的课程,或辅修另一专业(另见《吉首大学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合格即取得规定的学分和该课程的相应成绩绩点。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以修读并获得课程的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量和质。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是:
序 号 |
学分(Wi) |
百分制成绩 |
五级计分制 |
绩点(Hi) |
1 |
获得学分 |
90–100 |
优秀 |
4.0–5.0 |
2 |
80–89 |
良好 |
3.0–3.9 |
3 |
70–79 |
中等 |
2.0–2.9 |
4 |
60–69 |
及格 |
1.0–1.9 |
5 |
未获得学分 |
60 分以下 |
不及格 |
0 |
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总学分数=修读并获得的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i ) ;
总学分绩点=修读并获得的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i×Hi)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i×Hi)/∑Wi)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 分)或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计分。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满 60 分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和毕业论文 (设计) 、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计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理论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 40﹪,期末考试成绩约为60﹪;含有实验、实训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 30﹪(含理论及实践平时成绩) ,实验(训)考核成绩约为30﹪,期末理论考试成绩约为40﹪。考试方式与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应按照各专业制定的标准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见《吉首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考试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1、凡未办理免修、免考手续缺课超过课程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
2、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或实验报告量的三分之一者;
3、凡未参加课程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全校通识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另选或重修,具体见《吉首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学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计算,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成绩一律以“60 分或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正常考核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分参见《吉首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暂行办法》。该课程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重修(重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校相关学院专业审核认可其已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或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视其情况可适当降低要求,但须上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同时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和学生军训、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纳入德、智、体综合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在学校所录取专业就读并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二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一次。
1、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并且符合转专业时限的,可优先考虑转专业;
4、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 《吉首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及以上);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或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出学校(或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或者转出。转学手续完成后,学校教务处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双方学校留存相关转学材料的复印件。
1、跨省转学的,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教务处负责与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协调,由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转出,待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4、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学的相关材料,经我校相关学院院务会同意、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5、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具体按《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认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或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并影响他人学习、生活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4、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5、申请创业并获得批准的学生。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 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等材料) ,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须在一周内到学校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新生或者在校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后延长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办理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服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除因疾病休学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结果,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或开学前) 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3、因患精神类疾病休学而申请复学者,复学前须向学校提供治疗期间病历,并由相关学院指派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凭诊断结果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5、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章 学业警示、转年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修读学分数的40%,予以学业警示。由学院审核签发“学业警示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年结束,未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60%,予以学业警示,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行文,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按所在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一年后,仍未能取得规定修读学分数的60%,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学习困难、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可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则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毕业论文(设计)准入制度。
如果毕业论文(设计) 开始时,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15 学分及以上的,不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 环节教学活动。
因欠缺学分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生,学院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报教务处审定,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2、休、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完不成学业的,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存在危及本人或他人生命安全风险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注册在读期间,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 学分的 (按标准学习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28 学分的除外) ;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经努力取得学校及以上奖励) ,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请试读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院、学校审查同意,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3、试读期间获得28 学分以上,可继续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予以退学。
第四十条 学院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应进行学生学籍清理,并将达到学业警示告诫及退学要求的情况报教务处。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务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校负责将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2、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并获得相应学分但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
3、退学的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自动取消其学籍,不出具任何证明。
4、符合第三十八条第3款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学业警示具体参照《吉首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吉首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合格(1—3 门) 或毕业论文(设计) 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结业,学生提出申请,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对毕业时不及格课程申请毕业重修及重考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课程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修或重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证实际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将对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规定对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即时注册,注册结果可在教育部学信平台查询。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取得规定的学分,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跨学科门类辅修专业的学生,所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达到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据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学籍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国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审定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首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