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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9年06月13日     文章来源:     浏览数:[]

吉首大学文件

 

吉大发〔201925

 

 

 


吉 首 大 学

关于印发《吉首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的通知

 

各学院、校部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经校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吉首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

                         2019年6月13
吉首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

 

为切实保证教学改革的继续深化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落实对教学各主要环节的检查、监控和评价,加强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监督与指导作用,特制订本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配合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代表学校对全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督导团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设团长1名,副团长1-2名,其日常工作挂靠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其程序为:由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遴选,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后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从校内在职在岗的专家和离退休专家中产生。教学督导团成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长期从事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热爱教育事业,自愿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做贡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敢于坚持原则,公正处事,有务实创新精神;

4、身体状况良好,精力充沛,有工作时间保证。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如下:

1、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主要环节的督导,包括听课评课、对教师的教案及课件制作、作业批改、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的检查指导;

2、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备课、讲课和学生听课情况,专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5学时,应有详细听课、评课记录,课后向授课教师反馈意见;

3、配合教务处进行新学期开学常规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实验实践教学检查工作;

4、参与审定各学院专业与学科建设规划 ,指导专业教学文档建设;参与校级理论与实验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能手、优质课程、教学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审;在教学名师遴选工作中,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初评意见;

5、负责推荐优质课程;负责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监督教学人员的工作作风、学生学风和考风,指导考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组织和实施的全过程;

7、负责收集教学工作中师生意见,及时反馈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并针对有关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权利:

1、享有知晓、查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的文件的权利;

2、享有要求被督导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并汇报情况的权利;

3、列席学校相关教学工作会议的权利;

4、向学校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建议的权利;

5、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到校外有关单位参观学习或经验交流的权利。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义务:

1、根据学校和教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督导工作年度计划,每学期进行学期工作小结;

2、督导团成员对参与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对好的典型、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相关管理部门反馈。不定期与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

3、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评课任务。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待遇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的考核办法及待遇

1、每学年定期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述职,任期届满后,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

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督导团成员按时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后,享受学校发放的1000/月(不含2月、8月)劳务津贴;未完成听课任务时,根据实际工作量发放劳务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除督导团外,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院直接领导,配合校级督导团,结合本学院教学实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院级督导组每学期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交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以上。配合学校督导团督促检查本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院级督导组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每年给院级督导组下拨工作经费肆仟元整。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11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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