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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年09月11日     文章来源:     浏览数:[]

吉首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学教育工作 提高医学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医学教育改革,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医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结合我校医学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临床实践教学是培养医学学生临床实践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阶段。临床实践教学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适应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医学职业道德风范和行为,加强“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

第二条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是我校医学教育教学的主要场所,承担临床教学也是临床学院和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临床学院和医院要设置临床教学管理机构,确保临床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临床实践教学含临床技能实训、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完整病历和临床技能毕业考核等实践教学环节。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承担不同层次和专业的临床教学任务;实习基地医院主要承担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第二章临床实践教学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临床实践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医学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医学临床教学统筹计划、协调和管理,医学院、临床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负责临床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临床教学一线,指导和检查临床教学,及时解决临床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临床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第六条临床学院和医院是临床教学责任单位。应配备专职教务秘书及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负责临床教学常规运行与管理。应设立各临床教研室,聘任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

第七条临床学院和医院院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临床教学工作。要把教书育人的工作,放在与临床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临床教学工作,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临床教研室是实施临床教学的基层单位。各临床教研室要并按照《吉首大学关于加强教研室建设与管理的原则意见》进行建设与管理,要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建立和完善保证教学质量的制度和措施,开展教学研究,定期组织教学活动和教学会议,科学、规范管理临床教学各教学环节。

第九条临床学院和医院应对临床教学任课(带教)教师的教学业绩予以考查,建立临床教师教学档案,并组织领导、专家、同行及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进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其个人晋升、晋级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承担教学任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学校根据其已有卫生技术职称、临床教学情况等条件,聘任相应的教学职称,由学校发给聘任证书。对优秀临床教学人员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学校对临床学院和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对高新技术普及、图书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要求,优先给予安排。鼓励医院与相关单位进行科学研究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与成果。临床教学人员申报各类课题、各种研究项目与学校在编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章临床教学组织

第十二条教务处对二级教学单位下达临床教学任务。学院和医院教学办、临床教研室具体组织、实施临床教学任务。临床学院和医院要不断增强各级医护人员的教师责任感,在服务态度、科学作风、医患关系、道德修养等方面做学生的表率,教学办、教研室作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任课(带教)教师的选拔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关键。教研室应把医德医风好、教学意识强,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派到教学第一线,合理安排教师的临床教学与临床医疗工作。

第十四条临床理论课讲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教师担负教学的课时应占该课程授课时数的70%以上,讲师(主治医师)授课时数控制在30%,其中培养性讲课应控制在10%以下。各课程任课教师名单应在上课前2个月上报医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教师上课前必须充分备课(包括CAI的应用),教研室要组织集体备课,合理安排授课内容。新任课教师必须经过由教研室主任主持的试讲,合格后始能上岗。授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教案等要交教研室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见习带教教师以中级职称以上教师为主,比例不低于70%,其余由毕业三年以上助教(住院医师)担任。有条件的教研室,应安排一定数量副高职称医师参与带教。对未带过见习教学者,应先跟班带教一定学时数,经教研室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各教研室应将带教教师名单提前1个月报学院和医院审批并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见习教学应以床边教学为主,主干临床课程理论讲授与见习带教学时比例应大于或等于1:1。见习教学开始前,教研室应组织教师集体备课,明确该阶段教学目标,统一教学内容及考核要求。为保证质量,每个小组学生不超过12人,教师应相对固定负责一个小组的带教,以便于因材施教和评教评学。见习教学要认真备课,资料留存教研室归档。

第十八条为保证临床教学需要,每个普通病区应设3—5张病床以调节教学病种。专科性较强的病区应有10—20%的床位收住适合教学的病人。负责教学的教师,在不影响病人治疗的前提下有权对教学需要的病人出入院作出安排。科室主任要予以充分的支持。医院要处理好毕业实习教学与进修医师培养的关系,不得安排进修医师承担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各科室应根据实习大纲,加强实习生的“三基”训练,尤其要注意病历书写和常用诊疗技术操作的基本功训练,培养实习生的自学能力,临床思维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每名老师带教学生不超过2人,每位实习生管理病床数应保证6—8张,教学资源病床不被重复利用。

第二十条为加强实习医师临床工作综合能力,各科室应坚持由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教师每1周为实习生进行一次教学查房,每2周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或病例讨论,组织实习生医疗文书修改、临床操作指导。各类教学活动认真记录并作为教学资料留存科室归档。

第四章临床教学人员资格准入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临床学院和医院分别成立临床教学资格认定小组。学校的临床教学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全校医科临床教师的教学资格审核与认定工作,并对附属医院的临床教学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临床学院、医院的临床教学资格认定小组负责医院临床教师的教学资格审核与认定工作,临床教学资格认定结果统一报学校审核并发文。

第二十二条理论教学授课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三年中级或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理论教学授课资格。初次进行理论教学授课的教师实行预讲制度,预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医院或学校督导员参加,预讲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见习教学带教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参加见习带教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可参与见习带教。

第二十四条实习教学带教资格。主治医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有临床带教经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医师,参加实习带教岗前培训并通过实习带教资格考核者,可获得实习带教资格。

第二十五条临床教学人员的聘任。受聘教师必须是直接承担教学任务、具有与其拟聘的教师职务相应的卫生技术职务。临床教学资格认定小组综合考核其教学态度、水平和效果,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担任受聘教师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六条受聘教师在聘期内必须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完成所担任的教学任务。临床教师聘期一般为1年,任职期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受聘教师在受聘期间若不能履行聘书规定的任务和不适宜继续担任受聘教师时,学校可解除聘约。

第二十七条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教学贡献大、教书育人成绩突出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个人待遇和安排进修学习时应体现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临床教学经费投入与条件建设

第二十八条临床学院完成临床教学任务,并通过教学工作考核,学校按规定拨付教学经费。经费用于临床教学、实习、见习及科研等职能所需场地及房屋建设、仪器设备与设施配置等硬件建设经费和从事临床教学、科研等专(兼)职教师人头费、仪器设备维护等经常性费用。

第二十九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按照《吉首大学实践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付给课时酬金、实习管理费等。

第三十条学校、临床学院和医院应加强临床教学条件建设。学校应加大临床教学投入,将教学用房建设、临床教学实验室建设列入学校项目建设计划,落实经费投入。临床学院和医院应设立经常性临床教学专项经费作为教学运转经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设高规格临床技能实验中心,面向全体医学生开放,建立学院、医院临床教学资源共享机制,搭建临床技能实践教学大平台。

第六章学生管理与成绩考核

第三十二条学生临床教学阶段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学工部门、教务处是学生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职能部门,学院和医院具体负责临床教学阶段的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医院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临床课程考核按照《吉首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临床见习考核是相应临床课程考核的组成部分。重点考核学生临床技能应用的熟练性、准确性及临床思维分析能力。见习考试以简单病例分析结合实际技能操作进行考核,也可结合临床实际,采用其它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学生毕业实习出科考试和实习总成绩考核。出科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需重新实习该科;实习生实习总成绩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毕业实习,所需费用由该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毕业实习成绩填入实习鉴定,实习鉴定表由医院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有公章),由学生带回上交学院。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第七章临床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临床教学质量监控既能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又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学校教学督导团、教务处对临床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检查和指导,确保临床教学各环节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

第三十九条临床学院和医院应加强临床教学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理论教学、见习、实习三阶段的学生评教活动,定期组织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教学督导组、教学管理人员对教研室教学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十条加强国内外医学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研究学习国际医学教育标准、国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和国家医学类职业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改革医学人才培养体系与模式,建立符合积极医学教学发展趋势和我校实际的临床教学标准及规范。

第四十一条学校医学教育需要在改革中发展。临床教学研究要结合学校医学学科专业内涵建设,探讨临床教学与管理模式,开展临床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管理规范等研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吉首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4 吉首大学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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